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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、申报资料、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()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
对申请人给予警告
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
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,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,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
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,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,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